【资料图】
编者按
近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透露,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以博取关注、吸粉引流为目的编造网络谣言案件1000余起,关停或禁言造谣传谣网络账号10000余个。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机关密集出手,反映出网络暴力治理的迫切性。网络暴力如何演变而来?为何愈演愈烈?法如何能够“责众”?本版予以关注。
【专家学思】
作者: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网络暴力问题与网络社会发展相伴而行,并随着“人肉搜索”“网络水军操盘”等违法违规行为,呈现愈演愈烈趋势。为了斩断网络暴力背后的黑色产业以及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今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在现有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网络暴力信息的专门制度,从健全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举报救助、应急处置等多个环节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
具体而言,《规定》的亮点有三:第一,将“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作为判断标准,明确了“网络暴力信息”的基本概念,增强了平台、监管机构识别该类信息的准确度。该定义基本囊括了网络暴力信息的所有特征,还将“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非明显性违法不良信息同样纳入调整范畴,实质性扩大了对公众的保护范围。第二,细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和履行标准。尽管现行立法均有提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审核义务,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存在其特殊性,事前预防的治理效果高于事后救济,因此需要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尽可能在事前阶段预防和限制网络暴力信息的发布、传播和泛滥。《规定》第9条更是创新性地提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以类似“黑名单”的方式细化网络暴力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以便能够更精准地在事前阶段删除、屏蔽网络暴力信息。第三,针对“网络舆论操盘”的违法行为,《规定》第四章专门规定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一系列法定义务,第17条更是直接明确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故意带偏节奏或者跨平台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
当然,在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滥用加剧网络暴力社会危害性的大背景下,《规定》仍然需要补充完善。例如现阶段的网络暴力事件往往伴随着恶意的个人信息泄露行为,导致被网暴者遭受恐吓、骚扰等威胁,因此需要在《规定》中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显著泄露个人住址、联系电话、姓名等的网络信息内容进行及时删除、屏蔽,必要时对相关账号进行部分权限封禁。
综上所述,《规定》代表着我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正在步入全新阶段,网暴者无法再以“法不责众”“网络匿名”“自由评论”等为由肆意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频率将会得到控制,网络生态也将激浊扬清,阻断网络暴力侵蚀公民现实生活。
《光明日报》(2023年08月15日07版)